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和《关于加强公务机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天津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条 出差人员需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可选择交通方式如下:
乘坐火车最高只可乘坐硬席(硬座、硬卧),乘坐高铁、动车最高只可乘坐二等座,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最高只可乘坐二等软座;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最高只可乘坐三等舱;乘坐飞机最高只可乘坐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票据报销。
第四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五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7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六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改签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行,报销时需提供行程单,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通过以下途径购买机票:
1、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http://www.gpticket.org)购票。所购机票须具备以GP开头的政府采购机票检验号码。
2、通过我市定点采购入围机票代理商处购票。购票时,采购人须向其索要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优惠价格截图,以证明其出售的票价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优惠票价。出差人报销时需提供此截图。
3、采购人自行购票。采购人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票价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优惠价格截图,以证明所购机票票价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出差人报销时需提供此截图。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并随其变化而调整(见附表)。住宿费须按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发票需注明日期、住宿天数和标准。
第十条 外省市公务出差人员可选择住单间或标准间,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外省市公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含在途时间)实行定额包干使用, 按100元/人·天给予补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给予补助(出差目的地是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或青海省的,按120元/人·天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外省市会议、培训、接受邀请(专家评委、裁判等)人员不实行包干办法,往返途中按100元/人·天给予补助(目的地是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或青海省的,按120元/人·天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外省市公务出差、会议、培训等当日往返的按100元/人·天给予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外省市公务出差人员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外省市(含当天往返)会议、培训、接受邀请(专家评委、裁判等)人员,从出发地到目的地(除城市间交通费)凭单程票报销,封顶80元/人·天,返程亦然。会议、培训期间因特殊原因发生市内交通费,提供主办方开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凭票实报实销(封顶80元/人·天)。
第十八条 天津市原地界:塘沽、汉沽、大港、宝坻、蓟州、宁河、武清、静海公务出差人员按80元/人·天给予补助(包括伙食和交通补助费),公务派车的除外。
第六章 职工探亲路费
第十九条 教职工探亲往返的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高铁、动车)的,报硬席座位费或高铁/动车二等票;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6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长途汽车、高铁/动车二等座和轮船经济舱,超出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折算成火车或轮船票价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其它各类市区交通费(出租车、公交车、轮渡费等)不予报销。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托运费、寄存费等。
第二十条 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由探亲人员所属部门及人事处审批,财务处负责报销审核。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外出活动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院人员标准实报实销。活动主办方不安排用餐的由主办方开具相关证明或通知,学生和指导教师凭餐票实报实销(封顶30元/每生·正餐;50元/每师·正餐),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外出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调整行程,变更住宿地点,形成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员写出文字说明,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的行程购票,中途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滞留等情况的需提供民航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含火车票、高铁票、轮船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餐票等)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观摩费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津渤职院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公外出人员,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1月22日